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金箔酒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1〕2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