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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85号)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我省拟调整保健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卫疾控〔2005〕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的精神,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的要求是卫生许可审查内容之一,你厅应继续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及GMP审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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