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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质监标发〔200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切实做好示范项目的各项工作,促进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发挥标准化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项目要贯彻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保证食品安全消费和食品产业发展,运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食品的生产、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等过程,努力提高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统一管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培育和建设好示范项目。

  第四条  各地要积极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完成示范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示范项目建设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示范项目建设要和“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食品诚信体系建设”、“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活动紧密结合。

  第六条  示范项目建设,要围绕当地主导食品产业,选择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基础的企业作为示范项目单位,要以一种或一类食品为主实施从原材料购入、生产加工到储藏、运输全过程的标准化生产。

  第七条  示范项目应有适合示范食品生产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设备,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QS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应具备的资质,定量包装食品还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重视标准化工作,有专门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保证食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示范项目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示范项目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食品生产、加工以及检验、储存、运输技术等的推广应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扩大食品出口。

  第十条  示范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标准体系结构合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产品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产品质量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现象存在。

  第十一条  围绕食品生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效运转的机制,保证按标准组织生产安全食品。具体任务包括:

  1、收集整理已发布的国家、行业和地方食品标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食品方面的技术法规。

  2、当生产的食品无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3、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4、运用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理念,对本企业的食品生产进行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加以控制。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检验检测等)制定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

  5、组织实施与食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6、制定措施保证与食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得以顺利实施。

  7、完善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配备具备资质的专职人员,满足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和控制要求。

  8、能够按标准要求对食品生产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开展检验检测。

  9、建立标准信息快速反应渠道,保证执行标准现行有效。

  10、积极开展食品的产品质量认证和HACCP等的体系认证。

  第四章 示范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由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展示范项目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内容、示范范围、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并送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初审单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写出初审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 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建设由各承担单位组织落实。成立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项目日常工作由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示范项目并负责全省示范项目布局、审批、考核验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示范项目的初审、指导和检查,配合做好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示范项目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协助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搜集标准、组织制定标准和进行标准的宣贯等日常管理工作;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标准体系和农业质量监测体系的规划要求,负责起草标准、实施标准和宣贯标准。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建设时间一般为2年,示范项目批准设立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现场设立明显的标志表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内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初审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体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十七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的限期改进,直至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取消其示范资格的建议;对取得显著成果的,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2年期满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评审,必要时也可委托示范项目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评审报告和结论。

  第十九条  评审合格的示范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示范项目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在质量免检、名牌评定和政府质量奖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条  已获颁证的示范项目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直至取消示范项目称号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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