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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冀卫监督[2010]2号)

  2010年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努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以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打击无证行医为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综合素质

  (一)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做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努力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房屋、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开展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监督覆盖率。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能力建设。配合做好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

  (二)加强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实施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工程。贯彻落实《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做好中央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国家项目,创新培训方式,务求实际效果,建立人才引进和交流机制,培育一批学科带头人,带动卫生监督各专业向纵深发展;培养一批业务技术骨干,提升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水平;锻造一批专家队伍,提高我省在国家级专家队伍中的比重。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完善执法管理框架,推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开展。结合卫生系统内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加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力度,重点对涉及权力运行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环节开展专项稽查,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启动卫生行政处罚网上管理系统试点,并总结推广应用。

  二、健全机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力量,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水平。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做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2009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

  (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组织制定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和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及时通报标准备案情况。组建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组织清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做好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做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卫生部门食品安全标准队伍建设。

  (三)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全省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数据库;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中建立能够收集、分析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沟通平台,及时收集、分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及时进行检验和核实,对较高风险的食品及时发布预警。

  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9号)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托现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以及各监管部门资源,在全省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具备对已知和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进行检验和评价,具备对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的排查、识别、鉴定和评价能力,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提供支持。在10个县级地区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点,主动开展食源性疾病早期症状监测,通过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四)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查处工作。

  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将整顿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实现“五个新突破”的目标要求。组织开展整顿工作督查和评估考核。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年实施方案,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力度,组织修订《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技术规范,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培训工作。

  三、围绕热点,加强公共卫生及医疗执法监督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医疗机构技术优势,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建设,严格准入标准,强化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加强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卫生服务的基层网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实施2009年职业病防治项目。

  (二)加大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推进环境与健康管理能力建设。

  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积极防范和科学处置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高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能力。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工作,组织制定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分类审查细则,加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抽检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针对当前突出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完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和处置规范。充实环境与健康专业队伍力量,加强部门协作,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健康影响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三)加强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提高持证率,加强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建立医用辐射安全卫生监测网,开展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监测哨点试点工作。开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放射防护)机构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监督管理。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和区县级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加强学校卫生监督业务和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及学习生活环境的监督检查,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探索学校卫生监管工作模式。

  (五)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认真落实《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衔接配合,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抽查制度、暗访制度、举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使之在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创新监督模式,提高监督效能。逐步建立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重点加强基层医疗执法监督培训,提高基层执法水平。不断加大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的覆盖率,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死角、问题隐患。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认真查处群众关心的热点案件,规范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案件移送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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