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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动物源性食品进境收货人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质检总局相关文件,制定《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源性食品进境收货人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制度)。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档案管理制度所指动物源性食品包括:肉类产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在天津口岸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的备案收货人的备案申请和企业档案存档以及检查工作。

  一、进口肉类、水产品企业需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递交《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或《进口水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进境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和《进境水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成为进口肉类产品、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定期在天津局网站公示合格进口肉类产品、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名单。

  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建立进口肉类、水产品备案企业档案,对备案企业由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督察组负责检查企业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四、进口肉类、水产品备案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为2年。销售记录和档案要具有可追溯性并符合企业追溯制度要求。

  五、局属各分支机构在检验检疫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口肉类、水产品备案企业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买各种单证等)要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处。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将企业违规情况记入企业档案。根据情况注销企业进口收货人备案资格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或交稽查处立案处理。

  六、对外省市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企业在天津口岸办理进境的,企业要将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食品安全监管处存档,并接受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和检查。对外省市水产品收货人在天津口岸办理进境的要按照《进境水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办理备案。

  七、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定期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公示。对公示名单以外的企业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不受理该企业动物源性食品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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