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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过渡工作的通知(全许办[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为了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过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二、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三、逾期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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