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调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上述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