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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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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5-09-01 01:41:2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777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015??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66叶/td>
发布日期 2015-08-25 生效日期 2015-08-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015??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局 镾/div>
  2015??5?/div>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宙/div>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9/div>
  一、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ldquo;国务院计量行政部?rdquo;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div>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div>
  二、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696.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刘/a>》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rdquo;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div>
  (二)删除第四章、/div>
  (三)删除第四十二条、/div>
  (四)删除第四十四条?ldquo;和检?rdquo;、/div>
  (五)删除第四十五条、/div>
  (六)删除第四十六条?ldquo;和进口检?rdquo;、/div>
  (七)删除第四十七条?ldquo;和进口检?rdquo;、/div>
  三、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98709.html" target="_blank">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泔/a>》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ldquo;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rdquo;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rdquo;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rdquo;修改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rdquo;,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定为?ldquo;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rdquo;
  四、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rdquo;
  五、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修改为: 申请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div>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rdquo;
  六、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155.html" target="_blank">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rdquo;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规章检验检?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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