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0 09:43:38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6975
核心提示:《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发布日期 1996-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5-31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广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8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84)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12)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