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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食药监稽函?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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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4-07-29 03:03:58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848
核心提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0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扸/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稽函?014?13叶/td>
发布日期 2014-07-16 生效日期 2014-07-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0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9/p>

  一、在〉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2.html">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侊/a>》未修订之前,质检总局出台的〉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82761.html">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宙/a>》等规章仍具有法律效力、/p>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之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三定规定,如已承担化妆品全过程监管职能,则作为化妆品执法主体,所有现行有效的化妆品监督规章均应作为执法依据、/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6?/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批复化妆?nbsp;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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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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