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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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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15 09:38:01 来源9a href="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8/32499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01
核心提示:目前,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未能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月报信息表和年报表。为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2011]36叶/td>
发布日期 2011-03-08 生效日期 2011-03-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9/div>
  目前,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未能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0033.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泔/a>》等有关规定提交月报信息表和年报表。为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管理,现就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提交上月发出许可检验报告月报信息表(一式两份),并于每?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一式两份)、/div>
  二、未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交月报信息表和年报表的,请于2011??日前?010?月至12月的月报信息表和2010年年报表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div>
  今后凡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月报信息表和年报表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二○一一年三月八?/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检?nbsp;化妆?nbsp;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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