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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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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3-11-15 09:33:37 来源9a href="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8/32499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2011]58叶/td>
发布日期 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9/div>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137.html" target="_blank">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宙/a>》(国食药监许?009?56号)的要求,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载明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申请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时,除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一条提交申请补发的相关资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下列资料9/div>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其公证书;
  二、原行政许可在华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di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备案化妆?nbsp;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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