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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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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08 08:19:08 来源9a href="http://www.nmpa.gov.cn/WS04/CL2198/32497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26
核心提示:在申报化妆品配方时,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应当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258叶/td>
发布日期 2010-07-02 生效日期 2010-07-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009?56号)的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要求,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考虑到香精的特点,现就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p>

  在申报化妆品配方时,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应当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ldquo;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厂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料配方化妆?nbsp;香精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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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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