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活性炭”能否作为食品的请示(宁卫函发〔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
此复。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活性炭”能否作为食品的请示(宁卫函发〔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
此复。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