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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
2007-02-10 09:56  点击:4096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活性炭”能否作为食品的请示(宁卫函发〔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

  此复。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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