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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六十三条
2007-01-31 09:53  点击:1839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对本条例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实施日期。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即行政法规的生效日期,也是一部行政法规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由国务院447号令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的效力。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条例,是为细化和准确执行法律而规定的。本条例的效力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本条例不具有溯及力,即本条例对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本条例实施后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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