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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六十二条
2007-01-31 09:52  点击:1459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六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及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收费的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是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而其执法工作所需费用则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以保证执法的公正科学。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统一执行。

  经许可的检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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