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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四十四条
2007-01-31 09:37  点击: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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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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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四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边境小额贸易商品的检验管理的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需要海关特殊监管的区域。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口和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

  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带的民间贸易和互市贸易,主要指边民之间的互通有无和小商贩之间的小额贸易;地方贸易主要是政府间的贸易。

  由于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货物,边境小额贸易的货物的检验管理有别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和其他贸易的货物的检验管理,需要给予一定的便利,实行特殊和优惠的检验措施。所以,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商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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