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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四十二条
2007-01-31 09:36  点击: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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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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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和推行使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商品进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既是把关又是服务。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依法施检,严格把关,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方便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随着我国外贸经济高速增长和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发展,检验检疫业务量也随之增加。在坚持依法行政,严把国门的同时,加快通关速度,方便进出口,促进外贸发展,已经成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成立以来,加快制度创新、科技兴检、人才强检的步伐,提高把关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推进检验检疫监督模式改革,为外经贸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对外贸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款实质上赋予了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便利对外贸易,方便商品进出口的权力。这些有效措施既包括了国家质检总局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推行电子检验检疫、实行金质工程,构建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等措施,又包括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各地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推行的预约报检、提前报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24小时值班等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采取这些措施,简化了检验检疫手续,缩短了检验检疫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真正实现了“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对外经贸的发展和检验检疫事业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因特网的出现和迅速普及,标志着一个全球性的电子信息社会正在逐步形成,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越来越依赖现代信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提供强有力手段的同时,也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提高检验工作效率,适应新时期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在逐步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允许其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办理进出口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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