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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条
2007-01-31 09:29  点击: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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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三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释义】本条是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实施适载检验的规定。

  适载检验是指对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是否适宜装载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检验。

  随着科学技术与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各国政府在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预防与控制从食品生产原料、加工到储运、销售等全过程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等方面不断加大了行政监管力度,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所属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许多发达国家均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因此,针对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即易发生安全卫生质量问题)这一货物特性,本条对装运该类货物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规定实施强制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规定,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代理人是申请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等运载工具进行适载检验的主体。承运人主要指船舶、飞机、车辆提供单位、租赁人等;装箱单位主要指集装箱所有人,如外运公司、外轮代理公司或者港口集装箱公司等部门。承运人或者集装箱装箱单位必须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箱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申请集装箱适载检验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并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信用证、装箱积载单、装箱明细单、承租契约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集装箱适载检验的规程对集装箱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申请人可以进行整理,整理后重新申请检验。

  申请船舱适载检验时,申请人应在验舱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装货清单及配载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实施登舱检验,验舱完毕后,合格的签发验舱合格证书;经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承运人应认真加以清理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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