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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八条
2007-01-31 09:21  点击: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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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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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进口商品检验地点原则性的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商品,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均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进行检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对进口商品在目的地进行检验,有利于货物尽快运离卸载口岸,减轻口岸货物通关压力,加快进口商品放行速度。同时,有利于方便企业运作,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进行检验,还有利于发挥检验检疫机构的把关与服务职能,提高检检验检疫整体执法水平。
    本条第二款是对某些特殊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规定。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这是因为对这些进口商品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能够真实反映进口商品的客观情况,保证检验结论正确,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利于在口岸发现不合格商品,及时处理。
  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大宗散装商品,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应当在卸货港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者在卸货过程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对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对外出证索赔。
  农产品、畜产品、新鲜食品等易腐烂变质商品,由于对运输、储存条件要求较高,其品质极易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改变。为准确检验易腐烂变质商品进口时的品质状况,对这类进口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
    国家基于资源循环使用、节省资源、降低生产成本、解决国内生产经营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允许进口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未经检验的废料流人我国,必须在卸货口岸及时、迅速进行检验。
    对于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为便于收货人保存证据,界定责任,根据国际通行作法,通常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本条第三款是对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特殊规定。本款赋予了质检总局在特定情况下对进口商品指定其他检验地点的权力。一般来说,进口商品检验地点应当执行前两款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便利对外贸易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指定其他地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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