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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七条
2007-01-31 09:21  点击: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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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通关放行的规定。

  货物通关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或者实施检验后,依法签发的供海关验放货物的法律文书,是检验证单的一种。货物通关单包括《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两种,分别适用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

  《入境货物通关单》主要作用是: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受理所载明商品报检;为海关验放货物提供凭证;对需要实施异地检验的进口商品,告知收货人向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并通知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入境货物通关单》上载明了报检人的名称和进口商品的基本情况。对异地检验的进口商品,《入境货物通关单》上还列有要求收货人向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并明确告知未经检验不得擅自销售、使用的内容。

  我国目前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口岸业务管理模式,本条规定进口属法定检验和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先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货物通关单后,再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货物通关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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