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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六条
2007-01-31 09:20  点击: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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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报检、申请检验以及对实施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申请验证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报检主体、受理报检的机构、报检凭证、申请检验的期限、地点以及报检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报检主体是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即外贸合同约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为合同的买方。

  受理报检的机构是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既便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管理,又便于进口商品及时通关,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物流速度。

  报检凭证是报检时报检人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根据《商检法》、本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品报检时应当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代理单位报检的,还应当提供报检授权委托书。这里的贸易合同是指进口商品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者销售确认书,即外贸合同。发票是指进口商品发货人出具的表明本批货物总价值的文件。装箱单是指进口商品发货人出具的表明装载在集装箱内的货物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文件。提单是指货物承运人(常见的有船舶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集装箱运输公司、铁路运输公司等)收到货物后签发的文件,兼有运输合同和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功能。相关批准文件是指对国家有审批等特殊要求的进口商品,进口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的法律文书,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报检人必须提供进口废料批准证明文件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文件等。

  申请检验是进口商品收货人在办理完进口商品海关放行手续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点、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中的报检和申请检验是进口商品检验的两个环节。进口商品收货人首先要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取得入境货物通关证明,海关凭以放行后,再在法定期限内向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为避免和减少收货人办理了报检和通关手续后,不及时申请检验或者不申请检验就将进口商品销售或者使用以逃避检验,确保检验工作能够及时实施,本条对申请检验的时限作出了规定,要求进口商品收货人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为保障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本条规定了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未实施检验完毕前不得销售、使用。本条所称销售,是指将进口商品售卖给他人,使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所称使用,包括对进口商品的加工、装配、组装、调运、安装、调试等多种形式。当事人违反本条规定销售或者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将依照《商检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是指根据《商检法》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第十条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规定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即中国强制性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的进口商品。具体的验证商品范围和验证要求参见本条例第十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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