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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二条
2007-01-31 09:18  点击: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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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报检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时,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备案编号。备案管理实行属地备案、全国联网管理的模式,即收发货人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在全国通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的收发货人予以备案后,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证明书。自理报检单位需要到注册地以外的地点办理报检手续时,只须持有自理报检单位备案证明书即可,不需重新备案。备案号是唯一的,一个自理报检单位只对应使用一个,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办理备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更改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予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收发货人如有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备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还应当对其重新核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已经备案的单位因故撤销的,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予以注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信息进行定期检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凡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均应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外贸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了专门提供代理报检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为规范代理报检业务行为,引导代理报检业务健康发展,《商检法》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条件,如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报检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理由。代理报检单位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即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地域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从事报检业务的人员实行报检从业注册管理。凡从事报检业务的人员,均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办理报检业务的从业人员既包括自理报检单位的从事报检业务人员,也包括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等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检员资格证》,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自理报检从业人员和代理报检从业人员因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异,故对两者的资格要求标准不同。报检员注册由自理报检单位或者代理报检单位向备案或者注册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本条第四款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的从业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方面的规定,代理报检企业从事代理报检活动不得超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区域范围(报检区域在《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中已具体列明)。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代理报检的范围仅限于本企业运营的出入境快件,所有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入境快件应当经由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报检。

  代理报检企业和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在代理报检业务中,应当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负责落实检验场地、时间等事宜;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

  本条第四款所指报检人员包括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企业和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中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检员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报检员的报检身份是唯一的,即不得同时兼任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企业或者一个以上单位的报检工作。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中的报检员也适用此条规定。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先通过原单位向其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再持调人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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