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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四条
2007-01-31 09:13  点击: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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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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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释义】本条是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范围的具体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检验,体现了国家强制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法定检验、抽查检验两种基本类型。
    一、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法定检验商品的范围包括两大部分:
    (一)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目前,绝大部分法定检验商品被列入进出口商品目录。进出口商品目录的编制,以国际通行的《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制度)为基础,依照我国海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商品备注等内容编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除进出口商品目录外,法定检验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根据《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认证认可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
    二、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程序、方法、标准等实施抽查检验的一种方式。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一)抽查检验的主要目的:
    1.通过抽查,及时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总体状况,了解进出口商品质量信息,为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有利于国家质检总局及时调整、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2.通过抽查,可以有效地打击进出口环节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减少甚至避免贸易欺诈行为;
    3.可以有效促进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商品质量负责,明确商品质量责任,强化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
    (二)确定抽查检验商品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制定抽查检验的商品名录,这些商品主要包括: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进出口商品:
    2.进出口数量大、质量不稳定或者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商品;
    3.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有关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出口退货情况较严重的商品;
    4.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商品。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抽查检验计划,结合本地区相关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确定抽查单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业务年度专项预算。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抽查检验工作。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有义务承担,应主动自觉予以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抽查检验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根据情况,适时地通过公告的形式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或者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向国务院、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和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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