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3〕258号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47&cid=361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