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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有机产品进口规则
2007-01-06 10:42  点击:1255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有机饲料、有机种子以及有机生产所需的所有生产资料(如肥料及植保制剂)的进口规则由丹麦种植董事局制定和管理。

  从认可国和非认可国出口的有机产品(如饲料和谷物)到达丹麦前,必须预先(最好在货到前48天内)通知丹麦种植董事局(不包括周末及银行假日)。

  "认可国"是指有机生产条件符合欧共体有机生产条件的国家。原自"认可国"的产品只要附有有机产品证书即可被丹麦视为有机产品。所有进口产品到达丹麦前,必须事先通知丹麦种植董事局。丹麦种植董事局将检查认可单位清单。丹麦种植董事局在检查完认可单位清单后决定是否同意进口。

  从欧共体国家、挪威、冰岛、瑞士等国进口的产品会立即得到批准,但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及国家级管理机构批准的单位出具的证书,证明产品为有机产品。

  如果从未认可的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产品,则需向丹麦种植董事局提出申请并履行进口有机产品的审批手续。详情可参阅丹麦种植董事局制订的有机农业生产及企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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