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2006年第137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授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部分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公告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年销售额500万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