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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动物源食品药残留有关规定
2006-07-19 09:45  点击:2237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欧委会7月12日公布了第1055/2006号规定,对原2377/90号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将动物源食品中氟苯咪唑(Flubendazol)和拉沙洛菌素(Lasalocid)的最高残留限量的检测范围从禽类的部分器官扩大到整只禽鸟。新规定将于2006年9月11日开始实施,确定的具体检测如下:

规定中的序号
药  物
标志残留物
动物品种
靶组织
限量µg/kg
2.1.3
氟苯咪唑
氟苯咪唑
禽类、猪
肌肉
皮和脂肪
50
50
400
300
 
氟苯咪唑
氟苯咪唑
禽类
400
2.4.4
拉沙洛菌素A
禽类
肌肉
皮和脂肪
20
100
100
50
2.4.5
拉沙洛菌素
拉沙洛菌素A
禽类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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