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发公告必要性
为配套《关税法》实施,《征管办法》新增了税额确认、税款限期缴纳等作业流程,需相应增加《税额确认书》《税款限期缴纳通知》《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等文书。同时,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电子支付改革以来,海关专用缴款书已不再作为缴税通知,相关格式需要结合改革情况予以调整。因此,有必要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的基础上,将相关文书梳理修订并公告。
二、所涉文书说明
(一)《海关专用缴款书》。本文书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后的缴纳凭证。根据《征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后自行打印缴纳凭证”制定。《海关专用缴款书》原先兼具缴税通知和缴款凭证属性,企业缴税前是通知,缴税盖章后为缴纳凭证;税款电子支付、企业自报自缴模式下,仅作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税后的完税凭证。本次修订维持了原《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整体结构和内容,删除了有关缴税通知、逾期未缴处置等相关表述。
(二)《海关税额确认书》。本文书是海关确认应纳税额时,发现海关确认税额和企业申报税额不一致,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并通知其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的法律文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五十五条“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制定,为新增文书。文书主要包括应纳税额告知、缴税和退税通知、救济方式告知等内容。根据税额确认后的不同处置方式,分为补税、追税和退税税额确认书三种类型。此外,《征管办法》将补税和追税作为税额确认的结果,税额确认书中已包含补税、追税、退税告知的内容,因此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的《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不再保留。
(三)《海关税款限期缴纳通知书》。本文书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海关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缴纳税款的文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海关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税款”制定,为新增文书。本文书主要包括告知加收滞纳金、告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救济途径方式等内容。此外,《征管办法》对税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仅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考虑到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文书已通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署法发〔2012〕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所涉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的通知》(署法函〔2018〕127号)明确,本次不再重复公告。
(四)《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本文书是海关基于履行依法征税职责需要,在纳税人存在无法缴纳税款风险时,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的文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七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制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已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中的《责令担保通知书》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并发布。文书主要包括告知税额不一致、责令提供担保、救济途径方式等内容。
(五)《退税申请书》。本文书是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的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税款退还的相关规定制定,由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中的《转账退税申请书》和《现金退税申请书》调整而来。为配套非政策性退税无纸化程序上线,对《退税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未抵扣声明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六)《收入退还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六十一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制定,为税款退库专用文书,保持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中《收入退还书》格式一致。
供稿单位:关税司、厦门海关、广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