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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 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武市监规〔2024〕4号)
2024-11-11 16:16  点击:146
发布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武市监规〔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生效日期:2024-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武政办〔2024〕6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市局在2021年版清单基础上,对《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三张清单”)予以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关注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二、规范适用实施。“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落实主体责任。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推行清单工作的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适用“三张清单”的案件严格把关,既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也防止应罚而不罚。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生效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武市监规〔202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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