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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3-08-18 16:23  点击:27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8-17
生效日期:2023-08-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附件:1.文字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规模主体开具)
2.文字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农户开具)
3.文字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追溯有关管理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统一部署,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之前,先期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督促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生产主体开具。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要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规模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同时,指导规模主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对生产经营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附件1)(含手工填写、打印和通过“浙农优品”开具“浙农码”合格证等方式,以下承诺达标合格证均含上述几种方式开具),做好相关数据记录保存。要优化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点布局,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附件2)。

(二)收购主体收取开具。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要指导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收购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附件3),做好记录开具和保存。

二、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要求

(一)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各地市场监管局要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入场把关义务,做好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拒绝检测结果不合格和无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鼓励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通过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食链”系统)录入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后入场交易。

(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各地市场监管局要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肉类检疫检验相关证明文件查验。指导督促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开展入场查验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配合做好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置工作。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通过“浙食链”系统商户码等方式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网络交易平台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要指导督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展示等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局要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落实好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检查义务。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目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三、全面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通报协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和市场监管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开具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各地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强安全追溯体系衔接。各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要加强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应用,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法采集、留存、传递生产经营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问题可查。各地市场监管局依托“浙食链”系统,实现农批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归集管理,将数据对接上传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深化农业农村部门“浙农码”和市场监管部门“浙食链”系统的数据对接,推进带证上链入市,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追溯无纸化,强化食用农产品准出与准入数字化监管衔接机制。

附件:1.文字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规模主体开具)

2.文字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农户开具)

3.文字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附件1-3.doc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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