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10-31
生效日期:2024-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解读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一、《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健全完善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要相应修订裁量权基准。二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要及时新增或者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规定和要求,市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二、《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6.《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7.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管理制度、部门“三定”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等。
三、《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深化落实行政检查单制度基础上,梳理汇总33项行政处罚职权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以表格形式体现,涵盖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要素,明确各项检查的具体标准。
四、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 条款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序号5 | 检查方式: 1.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2.检查粮食数量。 3.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检查方式: 1.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3.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4.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 5.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
2 | 序号6 | 检查方式: 1.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2.检查粮食数量。 3.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检查方式: 1.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3.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4.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 5.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
3 | 序号19 | 检查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 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 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 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情况的检查。检查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违反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检查方式: 1.进入粮油仓储单位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 了解相关情况。检查标准: 1.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有相关部门 同意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粮油 仓储物流设施用途的文件。 2.粮油仓储物流设 施实际使用情况应当与拆除、迁移对应的情形 一致。 3.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使用主体应当为合 法使用主体,不得非法侵占。 4.粮油仓储单位 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破坏粮油 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 5.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非法损坏。 | 检查事项: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单位、个人。检查内容:是否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 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 自改变其用途。检查方式: 1.进入粮食生产经 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 调查取证; 4.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 5.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检查标准: 1.应当具有相关部门同意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文件。 2.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实际使用情况应当与拆除、迁移对应的情形一致。 3.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使用主体应当为合法使用主体,不得非法侵占。4.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 5.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非法损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