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相关要求,我局依据《指导意见》明确的个体工商户分型基本标准及判定条件,结合我省个体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阳,电话:86138392、18991999258,电子邮箱:1016186458@qq.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试行)
一、总体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完成。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具体分型标准,并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分型周期
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网”分别标注为“生存型” “成长型”和“发展型”。每年8月中旬前将数据归集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中,通过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三、查询公示
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等网站查询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支持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五、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名(含1名)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三)特殊类型
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基础上,进一步标注特殊经营类别。
A.季节性经营: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1年内曾办理税务“停业”;
②1年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歇业”,但第二年一定时期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困难户经营: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②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