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申请办理进口特殊食品产品临时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沪市监特食〔2024〕423号)
2024-10-16 15:50  点击:500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市监特食〔2024〕423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生效日期:2024-10-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进口保健食品等产品(上述三类产品以下统称“进口特殊食品”)行使注册审批权,办理临时许可批件。为服务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申请获得上述临时许可批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5.《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特殊食品销售保障工作相关要求。

二、办理事项

在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特殊食品,未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按下列要求办理临时许可或信息登记。已经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不需要办理临时许可。

1.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尚未取得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办理临时许可;

2.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尚未取得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证书的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办理临时许可;

3.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纳入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范围的、尚未取得我国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进口保健食品,办理临时许可;

4.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所属国家或地区已准许上市销售、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办理信息登记。

三、办理程序

(一)临时许可

1.参展企业申请办理临时许可的,在展会前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临时许可申请,提交《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临时许可申请书》(附件1)或《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附件2)或《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保健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附件3)和相关申请材料。对于已经获得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特殊食品临时许可的,可以免于提供附件1—3中要求的“所附材料3—6”。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评审批(免于境外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临时许可的决定。准予临时许可的,颁发临时许可批件。

(二)信息登记

1.参展企业申请办理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信息登记的,填写《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信息登记申报表》(附件4),在展会前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信息登记凭证。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1.受理时间: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1月4日。

2.受理地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肇嘉浜路301号一楼,电话:021-64220000转行政服务大厅)。

3.咨询电话:021-64220000转2512、2519、2516分机。

4.联系邮箱:shtsspc2024@163.com(鼓励参展企业以电子资料形式提交申请材料,发至联系邮箱)。

五、其他事项

1.临时许可批件使用时间限于展会期间,使用范围仅限于展区内及办理参展相关手续使用;临时许可批件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长使用6个月。

2.获得临时许可批件的进口特殊食品,在其包装上可免于标注临时许可号。

3.根据商务部跨境电商管理相关规定,对参展进口特殊食品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管理,消费者在现场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但不允许现场提货、交易及试吃,产品安全性风险按照跨境电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临时许可申请书

2.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

3.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保健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

4.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信息登记申报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批准新兽药、兽药变更注册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35号)
上一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4〕13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