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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百问百答 保健食品检查常见问题(三)
2024-10-09 13:50  点击:162

1.保健食品委托生产需要取得许可吗?

保健食品可以进行委托生产,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具有合法生产资质并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需要注意的是,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申请委托生产前,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义务。

2.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有保健食品,但许可明细表里没有保健食品类别和具体保健食品名称,是允许的吗?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申请人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新增剂型的,可以以“拟备案品种”获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因该产品还未正式备案,因此在生产许可证中不标注该产品的类别、名称等具体信息。

3.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时,检验人员是否可以兼任其他岗位?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两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因此检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4.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时,生产工序如在不同生产车间内完成,是否可以?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中直接接触空气的各暴露工序以及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应在同一洁净车间内连续完成。生产工序未在同一洁净车间内完成的,应经生产验证合格,符合保健食品生产洁净级别要求。

5.保健食品能否与药品共线生产?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共线生产,不得生产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的其他产品。

6.在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3号 2023年12月12日发布)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标注位置、标志比例及图案、颜色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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