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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29 14:11  点击:308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9-20
生效日期:2024-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地(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19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西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4年底,交通领域按照消费者个人和企业意愿提前报废一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计划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135辆(其中拉萨市报废更新84辆、山南市报废更新45辆、阿里地区报废更新6辆);商务领域计划报废更新汽车0.5万辆,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1万辆,家电产品以旧换新20万台,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11.25万套,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0.83万辆;经信领域计划高原炊具以旧换新25万套。

二、支持领域及补贴细则

(一)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

1.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拟安排2105万元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中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以及“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车辆,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每台补贴1万元和1.2万元;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中型货车每台补贴2.5万元,重型货车(柴油)每台补贴不超过6.5万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拟安排1979万元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比例。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按照1.5个百分点进行贴息,贴息期限2年。〔区财政厅,人行西藏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4.支持汽车报废更新。拟安排1.0526亿元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牵头单位: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拟安排1.0526亿元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二手乘用车并购买新车的,以裸车价为基准价,5万元(不含)以下补贴2000元,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补贴4000元,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补贴7000元, 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补贴11000元, 20万元(含)以上补贴15000元,个人消费者为农牧民群众的,在上述各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补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在上述各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单独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自治区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中支出。个人消费者申领国家、自治区、地(市)等层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或单独购新补贴的,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牵头单位: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拟安排1.579亿元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个人消费者购买8类家电产品以外的家电产品,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商发〔2024〕166号)、《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藏商发〔2024〕187号)标准和要求,满500元减100元、满1000元减200元、满15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400元、满3000元减600元、满5000元减1000元、满7500元减1500元发放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无需一一对应。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牵头单位: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拟安排526万元支持消费者将个人名下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淘汰并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执行标准GB17761-2018、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属非机动车等限制性条件)的,按照满2000元减300元、满3000元减500元给予补贴。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每辆直接补贴6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对象的银行借记卡上。每名消费者享受一次补贴,同一新车不重复补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牵头单位: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高原炊具产品以旧换新。拟安排6443万元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高原炊具产品。落实《支持高原地区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暂行)》,鼓励消费者将旧炊具(含旧厨电)以旧换新购买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产品,按照满1000减200元、满500减100元、满300减60元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牵头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家装产品改造换新。拟安排4737万元支持个人消费者家装产品改造换新。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商发〔2024〕166号)、《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藏商发〔2024〕187号)标准和要求,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的,按照满500元减100元、满15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400元、满3000元减600元、满5000元减1000元发放家装厨卫以旧换新消费券。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牵头单位: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支持范围。本次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共5.2632亿元,全部用于支持第1、2、4、5、6、7、8、9条所列事项。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支持第3条事项(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采取“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方式实施,各地(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支持标准,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次安排资金在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将全部收回自治区财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细化操作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地(市)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和高原炊具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创造力,推动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及时跟踪问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区、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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