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821号(医疗卫生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将党参黄芪尽快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提案
2024-09-24 09:35  点击:1928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9-14
生效日期:2024-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党参黄芪尽快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21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品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并明确增补修订食药物质目录主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时提供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材料。

关于“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党参等9种物质纳入药食物质目录管理并公布,制定党参、黄芪、肉苁蓉等物质种植、加工及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地方把牢市场准入关,提升党参、黄芪等药食同源产品市场覆盖面,推动陇药大健康产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我委已于2023年11月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正式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正会同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深入研究,按照确保安全、促进发展的思路,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食药物质标准,并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机衔接。

下一步,我委将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动态修订食药物质目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地方食药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5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90号(医疗卫生类00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挖掘开发沿黄流域“食药同源物质”潜在资源的提案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24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业发展的提案 (内工信提案字〔2024〕23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