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为强化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满一年仍未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除名标注,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重庆)对外明示经营主体经营状态,在该经营主体名称后备注“(除名标注)”红色字样,提醒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二、工作流程
(一)确定除名标注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利用大数据,梳理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满一年仍未改正的经营主体名单。
(二)作出除名标注通知。市市场监管局自确定除名标注经营主体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标注通知。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发布除名标注通知。
(三)进行除名标注标记。市市场监管局自作出除名标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自动打标,即在经营主体名称后备注“(除名标注)”红色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除名标注后处置。被除名标注的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通过除名标注措施,旨在督促经营主体“现身履责”,主动改正错误,修复信用;如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主动完善登记手续;如无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意愿,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各区县局要指导督促被除名标注经营主体主动办理信用修复,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对符合吊销条件的被除名标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终止除名标注公示。被除名标注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自动终止除名标注信息公示。
(六)除名标注异议处理。相关经营主体如对除名标注有异议的,可以向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查询除名标注信息,各区县局应当核查后提供,发现除名标注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除名标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终止除名标注,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制。建立上下协同机制,市局优化完善公示系统,增设除名标注功能,适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动启动除名标注工作;各区县局强化宣传指导,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做好除名标注异议处理核查工作。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针对除名标注的经营主体定期分类梳理、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并纳入风险管理,及时会商、研究解决。
(二)严明纪律。在除名标注工作中要充分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做到宽严相济。针对经营主体提出除名标注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不得“吃、拿、卡、要”。
(三)扎实推进。各区县局要靠前服务、推动落地,遇到敏感问题,要及时与市局对接。加强经验提炼和典型案例挖掘,确保见成效出成果。
附件:关于对XXX进行除名标注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对XXX进行除名标注的通知
经查,你单位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满一年仍未改正,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24〕 号)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除名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如果对本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