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民发〔 2024 〕 74 号)
2024-09-12 10:00  点击:191
发布单位: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发布文号:南民发〔 2024 〕 74 号
发布日期:2024-08-15
生效日期:2024-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前期已征求各镇街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及运营服务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程序,引导辖区老年人与社区老年食堂积极互动,满足辖区老年人就餐需求,促进全区助餐工作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2024年4月22日

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落实“惠民有感”工作导向,聚焦老年人就餐不便问题,更好地满足辖区老人就餐需求,特别是独居老人就餐便利化、可及化,确保老人吃得满意,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进一步推动社区老年食堂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属地镇(街道)为运营管理主体申报登记备案的社区老年食堂。主要分为以下3种类型:1.社会引入型。由社会力量按照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服务标准新建社区老年食堂。2.设施嵌入型。整合现有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向周边老年人开放内部食堂,设置社区老年食堂或助餐点。3.服务拓展型。依托现有餐饮、物业等社会服务资源,拓展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功能,开辟老年人助餐专区,开展助餐服务。

第二条 社区老年食堂以“惠民、便民”为宗旨,以“公益+微利”的模式,重点服务全区老年人,其中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助餐需求,其他老年群体用餐给予适当优惠。同时为其他社区居民提供便利用餐服务。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社区老年食堂选址应考虑交通便捷性、周边环境等因素,重点在居民聚集区、困难老人集中区布点,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宜设在2层以下(含2楼),3楼以上应设置电梯。各镇(街道)及所属社区要做好前期调研,确保开办项目成熟运营。社区老年食堂装修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要求,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内部布局合理,明确老年人助餐区,有条件的可实行错峰就餐。

第四条 社区老年食堂要坚持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食堂LOGO要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设计方案制作,门头统一命名为“XX社区食堂”,标识标牌应分类命名,其中社区老年食堂命名为“XX社区(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命名为“XX社区(村)老年食堂助餐点”。

第五条 社区老年食堂内应设置清晰易读的标识牌,指示服务区域、洗手间、紧急出口等位置,方便老年人辨别。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如台阶、洗手台、卫生间等)设置温馨提示。食堂内部或近处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地面应防渗防滑。如厕区设有扶手,形式、位置合理。进出口及内部通道易行走,通道应保持宽敞、平整,地板材质要防滑可靠,尽量避免台阶,以及有高差的地面。

第六条 老年人就餐区通道应满足轮椅、餐车进出;餐桌、餐椅应牢固稳定,无尖锐棱边、棱角。宜设置带弧位、握手孔位、拐杖孔位等适老化设计的餐桌。座椅坐垫应设置软包。有条件的,可设置包厢或半包厢。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扶持社区老年食堂发展的资金来源为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

第八条 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建设方式和运营场所面积分档补助。社会引入型社区老年食堂原则上对其全域装修装饰和设施设备予以补助,装修装饰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建设投资未超过800元/㎡的,以实际结算为准),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标准不高于5万元(购置设施设备未超过5万元的,以实际结算为准);设施嵌入型和服务拓展型社区老年食堂原则上对其设置的老年人专门用餐区域装修装饰予以一次性装修装饰补助,面积在50(含)—100㎡、100(含)—150㎡、150(含)㎡以上的,分别按每个1万元、2万元、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社区老年食堂享受建设补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对建设规模超过300㎡,且建设标准高、运营规范、服务质量高、社会反响好的标杆示范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审议。

第九条 社区老年食堂装修装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打造加工处理区、助餐服务区、收银接待区等室内基础装修设计、施工建设。2.开展适老化改造,如打造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及洗手池,开展地面防滑处理,配置坐便器、安全抓杆(扶手)、一键呼叫器等安全设施。3.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审计。社区老年食堂设施设备购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配置灶具、厨具、餐具、清洁消毒、保鲜控温等在食堂制餐、配餐、送餐、食品储存流程中所需设施设备。2.配置适老化餐桌餐椅等服务设施。3.配置服务接待、点餐收银等所需设施设备。4.配置点餐、称重、结算、助餐信息归集上传等所需智能信息化设施设备。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食堂,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属地镇(街道)要做好辖区社区老年食堂布局规划,确定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后,向区民政局致函书面登记,明确拟建项目地址、建筑面积、计划投资、资金缺口等信息,并提交拟建项目场地的平面图(设计图)、建设方案(含投资预算)以及《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等材料。区民政局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食堂项目建成后,属地镇(街道)对社区老年食堂建设效果、适老化改造、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3);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资金审计,出具建设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完成验收后,由属地镇(街道)向区民政局致函书面备案(明确项目地址、建筑面积、食堂类型、总投资、申报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补助金额等基本信息),提交《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2)、《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3)、运营单位法人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用房产权证明、资金审计报告以及食堂建成后的外观图片1张、内部图片3张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区民政局将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向申报镇(街道)分批次拨付补助资金。在项目登记审议通过后,区民政局先行拨付项目总补助资金的60%作为启动资金;待项目建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的40%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属地镇(街道)要加强对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设补助资金仅限用于社区老年食堂建设,不得用于与食堂共建的非食堂服务区域。享受建设补助的社区老年食堂,原则上应按运营年限分段拨付建设补助资金。其中,“社会引入型”项目运营年限不少于(含)5年;“设施嵌入型”和“服务拓展型”项目运营年限不少于(含)3年。享受建设补助资金运营期限未满停止运营的社区老年食堂,由属地镇(街道)按协议追回建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督导、镇(街道)监管、市场运作”原则,属地镇(街道)为社区老年食堂运营管理主体,要与委托运营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食堂要符合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操作人员须办理健康证,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同时,积极入驻“重庆阳光食品”APP,开通“互联网+明厨亮灶+AI智能识别”功能,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老年食堂结合自身优势及特长,与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相结合,提供“食堂+休闲娱乐”“食堂+文化教育”“食堂+宣传培训”等特色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食堂运营方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健康食谱,要加强膳食营养标准,少油少盐,科学配餐。每周(日)菜谱应上墙公示,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及意见建议,及时调整食谱。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食堂收费具有自主定价权,应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的原则给予老年人就餐优惠,同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价格、老年人优惠等信息。

第二十条 社区老年食堂应加强智能化应用,依托全市统一部署的“渝悦养老”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设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规范社区老年食堂日常管理,归集助餐信息数据,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关停的社区老年食堂,应提前10天将关停原因、资金清算等情况报告给属地镇(街道),经属地镇(街道)研究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实施,完善关停手续。对于无故关停且因欠薪退费等问题造成社会舆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老年食堂的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构建老年助餐服务智慧系统并逐步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社区老年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履行属地运营管理主体责任,要把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本辖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日常监管、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配合开展社区老年食堂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南岸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登记表》

2.《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备案表》

3.《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附件1

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登记表

填报镇(街道):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镇(街道):

填表日期:年月日

食堂名称

 

食堂地址

 

建筑面积(㎡)

 

食堂模式

餐饮企业+食堂□物业+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

社区综合体+食堂□其他:

食堂类型

社会引入型□设施嵌入型□服务拓展型□

计划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万元)

政府投入:

申请补助

金额(万元)

 

社会投入:

运营单位

 

服务范围

制餐□配餐□就餐□送餐□

收费标准

 

附件清单

1.建设项目平面图(设计图);

2.建设方案(含资金预算)。

 

镇(街道)意见

 

 

分管领导:单位(盖章):

说明

 

 附件2

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备案表

填报镇(街道):

填表日期:年月日

食堂名称

 

食堂地址

 

建筑面积(㎡)

 

食堂模式

餐饮企业+食堂□物业+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

社区综合体+食堂□其他:

食堂类型

社会引入型□设施嵌入型□服务拓展型□

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万元)

政府投入:

申请补助

金额(万元)

 

社会投入:

运营单位

 

服务范围

制餐□配餐□就餐□送餐□

收费标准

 

附件清单

1.运营单位法人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

2.建设用房产权证明;

3.建设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4.食堂建成后的外观图片1张、内部图片3张。

镇(街道)意见

 

 

分管领导:单位(盖章):

说明

 

  附件3

南岸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验收项目名称: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检查情况

验收单位

备 注

1

场所

建设

适老化改造

1.地面平整、防滑、无高差;2.出入通道无门槛、宽度满足轮椅、餐车进出;3.卫生间地面防渗防滑,配置安全抓杆(扶手)、一键呼叫器等设施;4.楼梯、坡道、过道应安装扶手;5.指示标牌字迹清晰,指向准确。

 

 

 

2

氛围营造

使用统一食堂LOGO、命名,有敬老爱老、老年人营养搭配等涉老宣传。

 

3

加工处理区

具备清洗、消毒、储存等必要设施设备。

 

4

助餐服务区

1.老年人助餐服务区域设置合理,与其他区域应有明显区分和标识;2.餐桌、餐椅应牢固稳定,无尖锐棱边棱角。宜设置带适老化弧位、握手孔位、拐杖孔位等适老化设计的餐桌,座椅坐垫应设置软包。

 

5

收银接待区

1.应公开公示菜谱、收费标准、老年人优待政策等信息;2.配置必要的点餐收银设备;3.老年人就餐高峰期有专人开展服务。

 

6

智能信息化建设

1.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配置点餐、结算等相关信息化设备;2.及时归集当日老年人就餐数据信息。

 

7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按要求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加工处理区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摄像头,落实“明厨亮灶”“食品留样”等相关规定。

 

8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按要求配置灭火、疏散引导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验收人:                                                           年  月  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云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一篇:重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发〔2024〕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