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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 (新市监规〔2024〕5 号)
2024-09-10 17:02  点击:467
发布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新市监规〔2024〕5 号
发布日期:2024-09-10
生效日期:2024-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9-09-30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新市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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