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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24〕11号)
2024-09-06 09:55  点击:916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农办渔〔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生效日期:2024-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目前,我国部分海域已休渔结束,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仍处于伏季休渔期,其中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正在有序开展,黄渤海海域渔船越线南下、南海海域渔船越线北上、东海海域部分拖网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等情况多有发生。为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申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规定,每年5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除钓具作业和专项捕捞外,全部海洋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分海域实施阶段性休渔。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同时,为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近年来我部组织开展了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2024年我部许可沿海有关地方开展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等9个特殊经济品种的专项捕捞和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方式)渔船从事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的专项捕捞。目前,除江苏沙海蜇外,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均已结束,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将于9月16日结束。

二、强化执法监管,维护伏季休渔后期秩序稳定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渔业渔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伏季休渔大局稳定。一要加强海上巡查,紧盯异地休渔渔船、“刺改拖”渔船、大马力快艇、跨区作业渔船等重点对象,紧抓北纬35度线和北纬26度30分线附近重点海域巡航执法,严防先开渔渔船跨区进入未开渔海域作业,对东海海域伏季休渔秩序产生冲击。二要加强船籍港休渔管理,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渔港码头、集中停泊点巡查,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实施监控巡防,及时掌握渔船动态。发现违法违规作业渔船,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从严处罚。三要加强执法联动,强化渔政与海警、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勤联动,凝聚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加大对底拖网禁渔区线附近海域的巡防,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沿海各地渔业渔政部门要加强伏季休渔制度、专项捕捞许可和相关法律规定宣传,确保渔业资源保护意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要加强对伏季休渔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渔民渔船遵守伏季休渔规定,严防跨区作业、提前出海从事捕捞。强化以案说法,加大违反伏季休渔制度大案要案的宣传,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二要加强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政策的宣传引导,向公众说明4种作业类型渔船8月1日至9月16日从事的是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三要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等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龚斌昊  010-5919292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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