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粤食药安办〔2024〕20号)
2024-08-30 17:47  点击:269
发布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粤食药安办〔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08-30
生效日期:2024-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为有效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省食药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养殖场(户)未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三)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私屠滥宰等。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线索。

(四)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对未按规定落实畜禽肉类进货查验;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线索。

(五)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采购、销售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走私冻肉,销售假冒牛(羊、驴)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线索。

(六)火锅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线索。

(七)走私、非法销售冷冻肉类产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八)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九)非法买卖、转让或伪造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权益保障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线索认真核查,切实回应各方关切。

三、线索提供要求

(一)请线索提供人尽量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情况、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

(二)线索提供人应对其提供的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联系方式

(一)电话举报

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举报。

(二)网上举报

可访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信箱(网址:http://dara.gd.gov.cn/hdjlpt),“12315”微信公众号或者微信小程序“12315”、支付宝小程序“12315”、百度小程序“12315”进行举报。

(三)邮寄(来访)举报

可邮寄或前往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通告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68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提案
上一篇:2024年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婴童用品、钢筋、管材管件等产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