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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一号)
2024-08-29 13:42  点击:191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一号
发布日期:2024-04-12
生效日期:2024-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24年 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修正)

二、《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年7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三、《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四、《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04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五、《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2006年8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六、《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 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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