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4〕444号)
2024-08-20 18:00  点击:271
发布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陕市监发〔2024〕444号
发布日期:2024-08-19
生效日期:2024-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行政审批局: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8日

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

“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系统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将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事项合并成“一件事”,实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证照联办”。统筹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动登记审批流程再造和业务融合,建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线上线下融合新机制,持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有效缓解企业和群众办事跑路多、长时间办理、材料重复提交等问题,最大限度降低经营主体准入准营成本,提升准入准营效率,全面打造优质高效的经营主体准入准营全周期服务。

(二)工作原则

1.依法推进。遵循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改革工作依法依规实施。

2.便民高效。着眼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审批效率,使经营主体享受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3.自主选择。尊重经营主体意愿,自主选择准入准营“一件事”(证照联办)模式。对不选择的,按原程序办理。

4.协同联动。统筹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动流程再造和业务融合,构建流程持续优化、线上线下融合的业务协同联动体系,打造准入与准营一体化工作模式。

二、实施内容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将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的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准入准营事项纳入“一件事”,实行“证照联办”。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可同时提出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事项申请,即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可同步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的办理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按照“一窗受理、一次提交、同步流转、后台审批,一口出件”的模式办理相关证照,满足经营主体个性化办理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一次申报。各级登记机关将市场监管领域“一件事”(证照联办)业务纳入综合服务窗口“一窗受理”,申请人根据自身意愿,在各级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提出申请。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方式和要求、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同步受理、资料共享。延伸全程网上办平台链条,申请人通过全程网上办平台自主申报“一件事”“证照联办”事项,一次性填写联办事项的相关信息,上传申请资料。

(二)后台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完成“一件事”证照联办相关信息的采集后,通过信息共享将行政审批申请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相应业务平台,工作人员在线审批,实现流程精简、环节压减。对符合条件、无需审批人员审核的事项,系统实现自动审批。

线下办理的,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申请资料转送至各审批业务处(科)室审批。

(三)合并核查。对一个经营主体申请多个涉企审批事项且需多次现场核查、现场考核、鉴定评审的,符合一定条件的,鼓励各级审批机关集中一次核查,减轻申请人负担。

(四)一口出件。审批完成后,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核发许可证照,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证照联办)改革,是回应市场关切、便利经营主体准入准营的重要举措。各级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要结合职责,对照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证照联办)改革清单(见附件),主动认领明确本级事项,认真安排部署,责任到人,积极推进实施,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实施。

(二)简化申请材料。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精简审批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一律取消。对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的共性材料予以整合,剔除重复要素,实行“一次申报”“一次采集”“共享使用”,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积极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应用,在网上申请端取消申请人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改为由申请人授权提交电子营业执照作为材料要件。

(三)提升服务效能。各级登记机关(审批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大厅设立“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根据企业和群众个性化的办理需求,匹配联办场景,提供专业化政策咨询、定制化业务辅导、全程帮办代办、便捷化办事体验的一窗受理服务。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打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

(四)加强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登记审批各业务平台功能融合,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实现业务流程再造,压减审批环节,逐步做到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批、信息同步公开,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对业务系统尚不能实现的,在积极推动本领域登记审批系统开发与对接工作的同时,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实现。

(五)加强培训宣传。各级登记机关(审批机关)要加强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办事企业和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一件事”(证照联办)改革的知晓度,增强群众办事体验。同时,做好工作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不断推进将更多事项纳入“一件事”联办范围,最大限度实现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及后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让企业和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高效审批服务。

各地在推进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登记指导处联系。

请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当地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薛斌杰,电话029-86138398。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证照联办)改革清单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准入准营“一件事”(证照联办)改革清单

序号 行业或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分类 实施机关
1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省市场监管局(部分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变更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2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变更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3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变更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4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变更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证住所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5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首次取证 省市场监管局(部分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住所变更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注销
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首次取证 省市场监管局(部分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住所变更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
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获证 省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机构名称变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机构住所变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注销
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发证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建标单位名称变更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注销
9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机构名称变更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地址变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机构名称变更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地址变更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
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获证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名称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11 食品小作坊生产 食品小作坊生产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变更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住所变更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
12 保健用品注册 保健用品注册 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生产企业 省市场监管局(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
名称变更
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注册地址变更
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变更
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注销
13 小餐饮经营 小餐饮经营许可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名称变更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变更
14 企业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注册 企业设立登记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变更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
15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注销登记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市监检测发〔2024〕80号)
上一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4〕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