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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2024-08-19 14:58  点击:302
发布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8-16
生效日期:2024-08-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一)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等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级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

2024年,省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共计检查40家,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建材检验检测等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

(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

(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8家。

(三)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7家,其中,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5家,建材检验检测机构10家,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2家。

三、市级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

市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应参照省级部门检查要求和重点领域,以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首要任务,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要结合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一单两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检查,提高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

(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省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建材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巩固深化检验检测认证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加强重点抽查;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

(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检查工作落地见效。

(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要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经营主体名下,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影响力和震慑力。

示范区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四、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

(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

(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联系人及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认证处孔军华电话:0351-7680108

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局裴 斌电话:0351-7680135

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处周立博电话:0351-8826170

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刘文丽电话:0351-6371022

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处楚鹏冉电话:0351-6371034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15日

附件:   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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