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8号)
2024-08-05 17:32  点击:492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8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生效日期:2024-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非疫产区内苹果蠹蛾的监测计划.doc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杏(学名Prunus armeniaca,英文名Apricot)和桃(学名Prunus persica,英文名Peach)。

三、允许的产地

吉尔吉斯斯坦核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以下称吉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吉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2.苹果蛎盾蚧Lepidosaphes malicola

3.吐伦褐球蚧Rhodococcus turanicus

4.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5.桃肖纹翅大蚜(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6.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7.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8.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吉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保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收获时剔除落果和烂果等,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果园应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等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吉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吉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核果应产自苹果蠹蛾非疫产区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

(1)非疫产区应由吉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并由吉方按照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监测计划见附件),并须得到中方批准。

如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苹果蠹蛾,吉方应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应在48小时内通知中方,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吉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2)如无法建立非疫产区,吉方或其授权人员应采用系统控制措施,利用信息素诱捕监测的方法,对输华果园进行苹果蠹蛾监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监测记录。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结束,开展苹果蠹蛾监测。果园中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诱芯每月更换一次,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

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如使用干扰交配技术等)。防治不彻底的果园,吉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吉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5.针对苹果蛎盾蚧、土伦褐球蚧、欧洲苹虎象、桃肖文翅大蚜(桃大黑蚜),输华果园应在吉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从开花至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条、叶片、果实上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为害。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6.针对真菌、病毒等有害生物,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官方规定的或中方认可的IPM指南和病虫害管理措施,输华果园应在生长季节对大丽花轮枝孢和李痘病毒开展监测,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可疑症状。如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吉方应暂停相关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吉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输华资格方可恢复。在收获前对果园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核果果实不带上述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核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吉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核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核果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输华核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4.包装好的核果如需存储,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核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核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输华核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经吉方确认检查记录。

(四)出口前检疫。

1.出口前,吉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核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核果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吉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核果,吉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the Kyrgyz Republic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吉尔吉斯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前,吉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核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核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核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在吉尔吉斯斯坦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吉方通报,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核果进口。吉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中方将根据吉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非疫产区内苹果蠹蛾的监测计划.doc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3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上一篇:《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