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食品企业将本企业制定并执行的食品相关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于上位标准原则。企业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应当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标准由食品企业自主申报并自我公开声明承诺,食品企业对提交备案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履行。
(三)公开公正原则。食品企业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公开,也可以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全程网办。食品企业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登录市政府“渝快办”平台申请办理,并提交企业标准和起草说明(详见附件1:企业标准申请备案流程);食品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并公开企业标准(详见附件2: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流程)。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相关格式要求,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食品原料、生产工艺、安全项目指标、限量和检验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备案(详见附件3: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企业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企业应当主动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一)企业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
(二)企业食品原料及配方发生改变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企业标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四)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对企业标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五)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企业标准违法违规需要重新修订的。
企业标准重新备案后,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在重庆的分支机构代为申请备案,并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已经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的,另一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应当在备案时注明双方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6〕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标准申请备案流程
2.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流程
3.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
附件1
企业标准申请备案流程
附件2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流程
附件3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食品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
适用食品类型 | 备案时间 | ||||||
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 本标准指标及数值 | 指标 | 数 值 | ||||
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名称、指标及数值 | 食品安全 标准名称 |
指 标 | 数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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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标准全文请前住“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网址:https://www.qybz.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