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出台《工作措施》?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发展和安全要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如何统筹“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发展与安全”,推动经营主体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微观基础,是当前登记制度改革主要着力点。近年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迭代推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进一步探索登记制度改革新方向的成熟条件。我局深入研究,多次向总局注册局请示沟通,聚焦规则设计、政策创新、风险防范、瓶颈破解,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全力打造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北京样板。
二、“一标四维”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一标四维”是指构建以“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规范统一、改革创新、信用赋能、风险防控”四个维度为探索方向的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服务体系。其中“一标”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即试点改革以“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四维”是试点改革任务的重要提炼,即改革围绕“规范统一,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服务品质”“改革创新,探索先行先试便利举措”“信用赋能,支撑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创新”“风险防控,拓展部门协同联动新场景”四个维度展开。
三、登记机关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进一步提升登记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答:一是通过制定北京市登记注册地方标准,提升标准化水平。立足登记业务实际,全面梳理归纳经营主体登记全业务类型、全流程环节的办理条件、规范要求、审查要点等内容,形成全市统一的标准化、专业化业务指导与规范指引,保障登记结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二是通过完善登记注册审核管理规范,提升规范化水平。加强登记注册队伍建设,持续完善核准人管理制度,强化岗前考核、技能培训、科学选拔、规范委任,保障登记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切实提升登记一次办结率。
四、为落实新《公司法》,《工作措施》采取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答:一是依法保障名称权。新《公司法》第6条首次新增对公司“名称权”的完整表述,规定“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为了落实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优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细化名称比对规则,丰富新兴行业用语规范表述,释放名称资源,提升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率。具有广泛知晓度与高声誉度的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事业单位字号等,纳入全市名称预防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建立名称行业表述规范用语、名称禁限用字词库的动态维护机制,稳妥处理名称争议,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了限期认缴制,第47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应当全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为了落实法律法规关于限制认缴制的规定,《工作措施》规定积极引导新设公司理性认缴出资数额,合理约定出资期限,及时公示实缴出资情况。按照国务院配套实施规定相关要求,提示存量公司及时调整出资期限。建立预警服务机制,设立时间节点提示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探索确立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和例外情形,切实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保障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工作措施》在吸引和服务外资,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一是不断丰富外籍和港澳台投资人身份认证数据源,继续拓宽外资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范围。提供外资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员工登记、银行开户(基本账户与外币账户)全部开办业务“一网通办”以及中英文双语智能提示等全方位便捷高效登记服务。二是探索将我市认可登记机关留存境外公证认证文件地域范围由“津冀”扩大至长三角、珠三角等地。三是简化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申请人免予提交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
六、《工作措施》在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创新应用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深化电子营业执照“北京专区”服务,全面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应用,加强电子营业执照与涉企电子许可证信息关联和集成,支持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实时查看电子证照信息,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码上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与京通平台融合应用,综合运用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数字签名功能,支持线上签名、远程确认、授权管理、信息共享,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无纸化不见面办理。
七、《工作措施》在强化信用赋能,支撑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创新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
答:一是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指数,开展对经营主体发展质量的评价和研究。二是完善先照后证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开展经营范围项下许可审批事项精细化标注,经营范围含有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项目取得经营许可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许可信息可扫描企业码查询”。三是优化升级实名认证服务,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原则,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四是落实守信主体“无事不扰”,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全覆盖动态监测预警,重点强化对高密度经营场所、超大额注册资本等风险易发高发点的异动数据监测。以监测驱动抽查检查,探索开展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非现场监管,深化信用监管,对守信经营主体“无事不扰”。
八、《工作措施》聚焦了哪些经营主体关切的实务问题?
答:一是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合并办理变更与注销登记,同时提交变更与注销材料。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被吊销经营主体仅变更部分登记事项的,按照司法协助程序办理。二是解决“丢公章”。经营主体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由符合相关决议通过比例要求的股东(董事、合伙人)作出说明,并承诺申请登记事项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达到法定要求,相关申请材料可不加盖本企业公章。三是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在法定代表人信息后标注“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九、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此项政策?
答:本意见自2024年7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