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民养〔2024〕97号)
2024-07-24 10:51  点击:462
发布单位: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发布文号:浙民养〔2024〕97号
发布日期:2024-07-23
生效日期:2024-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7月16日

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我省“两个先行”的奋斗目标,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到2025年底,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全省助餐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服务对象有效扩面。到2027年底,老年助餐有需求的村(社区)基本覆盖,多元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老年助餐服务

1. 规范服务对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优先为“不能烧、不敢烧、不会烧”三类老年群体,即无法自主做饭的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做饭存在较高风险的高龄老年人、不会做饭的独居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地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做好老年人需求摸底,在保障刚需人群基础上,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其他年龄群体提供服务。

2. 规范服务内容。重点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晚餐、早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鼓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结合老年人饮食差异和身体状况,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餐食,拓展协助进餐、线上点单等服务。支持助餐服务机构在满足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提供其他助老服务。鼓励节假日期间照常营业,保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3. 规范服务设施。将助餐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强适老化改造,配备智能服务终端,保障服务便利可及。乡镇(街道)、未来社区(完整社区)以及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建有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其他村(社区)争取建有老年食堂或配送点,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自然村可设置互助点。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优先用于建设助餐服务场所。鼓励养老机构、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公益慈善组织等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4. 规范服务价格。加强成本核算,综合计算助餐人员、粮油食品、水电等支出,合理制定菜单价格。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年龄、失能等级等情况,采取打折、餐补、限价等让利方式,实行差异化优惠。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不提倡多重让利,不提倡以免费或者超低价格形式提供服务。

(二)因地制宜采取助餐模式

1. 开办村社老年食堂。建设一批村(社区)自营或者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作为老年助餐的基本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广“老年食堂+”模式,拓展社会化服务,发展社区食堂。

2. 建设老年中心食堂。在乡镇(街道)或多个村(社区)建设中心食堂,委托社会力量提供集约化助餐服务,采取“一中心+多站点”的服务模式。不具备烹饪条件或者助餐需求少的村(社区),可结合照料中心合理设置老年助餐配送点。鼓励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心食堂为老年人设置就餐专区。支持老年中心食堂面向社会开放,通过营收让利老年人。

3. 依托食堂资源配送。发挥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食堂资源优势,支持其为周边的村(社区)提供配送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堂食服务。

4. 鼓励餐饮企业服务。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餐桌。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开发适老化餐品,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山区、海岛地区,鼓励利用民宿等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5. 发展邻里助餐。在配送餐条件差的农村偏远山区、海岛,采取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开设邻里互助点,解决附近老年人吃饭问题。

6. 推进“互联网+助餐”。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与互联网配送餐平台、同城配送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利用现有快递网络为老年人配送餐。

(三)推动老年助餐可持续

1.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当地财政视情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提供助餐服务的机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 鼓励集体经济参与。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鼓励村集体参与老年食堂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成立村级关爱基金,建立“政府补助+村社补贴”的老年助餐服务综合成本承担机制。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在农村地区结合实际,推行“共富工坊”“爱心农场”等创新模式,扩大老年助餐资金资源筹集渠道。

3.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支持和引导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商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乡贤等群体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鼓励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老年助餐连锁化、集团化运营,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制作等方式,降低成本,让利经营。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采取“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方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参与送餐服务,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奖励。

4. 巩固家庭基础地位。助餐费用以老年人家庭支出为主,坚持有偿服务,防止过度福利化。推广使用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将助餐服务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子女为老年人充值和线上点单,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消费情况给予一定的配比奖励。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及“敬老月”等活动,加强敬老孝老宣传引导,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四)加强助餐服务监管

1. 守牢食品安全。强化养老助餐机构食品安全准入管理,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规范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备餐供餐、餐具洗消、食品留样等各环节过程控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分类推进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食堂“阳光厨房”建设,明确建设标准,实现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开、透明。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2. 保障场所安全。抓好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场地设施特别是厨房应符合服务设施规范,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可进行适老化改造,方便老年人进出。食堂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做好基本培训,做好应对火灾、自然灾害等应急准备。参照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方式,支持各地为助餐工作人员、送餐人员、用餐老年人等提供保险保障。

3. 注重送餐安全。严格把控送餐各个环节,落实送餐人员及送餐车辆资质审核工作,执行浙江省《居家老年人送餐服务规范》(DB33/T 2399-2021)。考虑送餐成本、农村交通不便等因素,结合实际配置送餐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为送餐服务提供便利。

4. 加强数字监管。推广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数字化应用,规范数字助餐结算机具,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检查。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老有康养”优享工程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浙里康养”指标体系,纳入创建老年友好城市和老年友好社区的重要内容,纳入省政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督查激励。

(二)形成部门合力。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具体的落实措施;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培育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加强示范宣传和品牌激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省民政厅: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

省公安厅:按照规定为送餐车辆开展登记上牌工作。

省财政厅:按规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省人力社保厅: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规划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支持、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省建设厅: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省农业农村厅: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省商务厅: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助餐服务。

省税务局: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4〕20号)
上一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贯彻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