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
制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是落实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和贵州法治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54号)明确“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制定并公布本机关“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6号)明确“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并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公布《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
二、《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中的“一目录”是指什么?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中的“一目录”是在《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础上制定的《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分类检查目录》)。《分类检查目录》涉及农业农村部门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领域,共38项行政检查事项;检查目录分为“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一般检查”4类,其中重点检查事项11项、一般检查事项5项、专项检查事项9项、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事项13项,检查目录分别设定了检查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检查主体、检查要求等内容。
三、《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中的“五清单”是指什么?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2024年版)》中的“五清单”是指《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免予处罚清单》)、《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从轻处罚清单》)、《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从重处罚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违法且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农业违法行为确定不予处罚的事项清单,共32项。
《免予处罚清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农业违法行为确定免予处罚的事项清单,共21项。
《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明确的适用情形、法律依据、适用标准等内容确定的清单。
《从重处罚清单》明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违法程度”栏“严重”“严重(从重)”档为从重处罚。
四、修订后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主要变化有哪些?
《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处罚基准(2024年版)》)在《基准(试行)》“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的基础上,结合2023年10月后修正或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10月31日施行),废止的《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2023年10月31日废止)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优化,修订裁量档次及处罚幅度,划分为轻微(包含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一般和严重(从重)三个档次,修改完善裁量情形。修订后农业行政处罚事项317项。
五、如何适用《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公布的《处罚基准(2024年版)》是贵州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法定依据。自2024年8月1日起,贵州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予以适用《处罚基准(2024年版)》。2024年8月1日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仍须适用2023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